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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外傷亡 四成責在父母

  記者統計2014年以來廣州白雲、天河、花都區法院審理的55件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發現,6~9月的暑假和1~3月的寒假是孩子受傷的高發期,55個受傷害孩子中,有42個是在此期間發生意外傷害,占比約76%。

  受到意外傷害的未成年人多以低齡兒童為主。記者梳理55份案例發現,有43人為10歲以下兒童,占比78%,最小的事發時年僅1歲4個月。孩子們發生意外傷害的地點多集中在室內,包括商場、學校、景區等,占比約65%,但發生在家裡的意外傷害案僅有1件,是白雲區一名3歲小孩在租住的屋裡玩打火機進而引發火災,結果小孩不幸窒息而亡。

  分析孩子發生意外傷亡的原因,主要有玩耍受傷、摔傷、撞傷、動物傷害、交通道路傷以及溺亡等。其中,玩耍受傷多見於玩耍游樂設施過程中受傷以及和伙伴、同學游戲過程中受傷,占比約25%。

  記者近日對廣州多家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進行梳理發現,近四成未成年人意外傷害案件中,家長都負有監護不力的責任。據統計,2014年以來廣州白雲、天河、花都區法院共審理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案55件,其中判決監護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有23件,至今未有一件案例因家長監管缺失而被追究其刑責。

  記者統計55件案例發現,三成兒童意外傷害案件都發生在商場,事故原因主要是兒童在商場游樂場玩耍時受傷。

  記者近日走訪廣州海珠、天河、白雲區多家商場發現,一些游樂設施還是存在或大或小的安全隱患,例如海珠區一家商場的超級迷宮游樂項目結構很復雜,如果螺絲松動,孩子極易摔傷。在多家游樂場裡,不時可看到工作人員在偷玩手機或做其他不相關事情。

孩子意外傷亡 四成責在父母

  記者走訪時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家長不太注重孩子的游玩安全。在白雲區一家商場,記者看到幾個小朋友一起玩碰碰車,兩個大的孩子也只是初中模樣,小的孩子也只有三四歲,但他們玩耍全程都沒有一名家長在旁。

  天河區一家商場的溜冰場也吸引了不少孩童,但很多孩子身旁都沒有大人陪同。即便一些家長陪孩子進了游樂場,也是讓他們獨自玩耍,家長們則坐在很遠地方玩手機,有的家長甚至帶來了電腦在專心制作PPT趕工。

  走訪:部分家長不太注重孩子的游玩安全

  典型案例:

  7齡童商場滑冰被撞

  家長被判擔責三成

  值得注意的是,55件兒童發生意外傷害的案例中,有26件在事故發生時,孩子的父母沒有在孩子身邊,占比約47%。孩子發生意外傷亡,家長監管不力也要承擔責任。

  記者統計55件案件顯示,法院判決家長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有23件,占比約42%,但未有一例案件中家長被判承擔全責。梳理家長需要擔責的23件案例中,家長被判承擔30%責任的居多,共計有9件,占比39%,最少的也被判擔責20%,最多的擔責90%。

  7歲的童童(化名)獨自一人到廣州天河某商場溜冰場內溜冰,入場溜冰時他沒有穿戴護具。在溜冰的過程中,童童側向滑入溜冰人流時不慎滑倒在楊某(成年人)腳下,將正常滑行的楊某撞倒在地。楊某在倒地前因失去重心,其左腳冰刀將童童左眼撞傷。後送醫治療後,童童臉上留下了一道疤痕。事後,童童的父母將楊某和溜冰場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童童是被楊某的冰刀致傷,但楊某是正常溜冰被動摔倒,其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是無意識的,其既不存在故意,亦不存在過失,因此楊某不應對童童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而溜冰活動具有一定危險性,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該活動,經營者應當有特殊的要求和保護措施;同時,童童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有法定的保護童童人身安全的監護義務,他們允許未滿10周歲的童童進行溜冰這種活動,理應意識到可能存在的人身危險性,應當為童童提供保護裝備並安排成人陪同,但童童的父母卻讓童童在無任何護具保護的情況下自行進入溜冰場溜冰,對童童受傷也存在監護不當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溜冰場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童童各項損失3萬余元,童童的父母則自行承擔30%的監護責任。

孩子意外傷亡 四成責在父母

  事實上,我國多部法律對家長監護責任都有規定,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撤銷監護資格。”

  但現實是,至今未見有父母因損害子女合法權益而被撤銷監護權,家長因看護不力導致未成年人致死、致傷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幾乎為零。

  在歐美國家,父母有責任監護照看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將未成年子女單獨留在車內、車上載有兒童時酒後駕車、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護兒童、未成年子女無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兒童看管、將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險地帶等,均被視為危害兒童的行為。如果因監護不周或疏於看護,比如父母將子女單獨留在家中致使兒童發生意外,父母輕則會失去監護權,重則會因“危害兒童罪”或“虐待兒童罪”被定罪而坐牢。

  法官說法:強化監護人責任感避免悲劇重復上演

  梅州中院法官指出,每當孩子出事時,絕大多數父母除了陷入悲痛和自責中,很少能夠檢討反省自己是否切實履行了為人父母最基本、最不能忽略的監護責任。

  同時,公眾也大多認為損失了孩子的家庭是最應得到同情的,很少有人注意到,絕大多數的悲劇完全可以從父母或者其他相關監護人那裡減少甚至杜絕,只要監護人稍加注意,悲劇也許就不會發生了。

  該法官指出,孩子成長,父母是第一監護人。在國家層面,應加強和細化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禁止性條款,如增加“家長避免將學齡前兒童獨自留在車內”、“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留在家中”等條款,以此強化監護人的責任感、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避免悲劇重復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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